引言
春节假期刚刚结束,打工人们都开始从“休假模式”切换到“复工模式”。然而,就在大家欢欢喜喜过春节的春假假期间,上海有一位软件工程师因为拒绝了公司 “春节假期带电脑回家工作“的要求而被开除了。经劳动仲裁,该软件工程师获赔19.4万元;并且公司不服提出的上诉,也被法院驳回,判决已经生效。
事件经过
事情具体是怎么样的呢?我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经过:
小张是某互联网公司的软件工程师,工作4年后被公司开除。在开除通知中,公司列举其如下罪行作为开除理由:
- 小张恶意拒绝执行以及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、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;
因为春节前,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,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,遭到拒绝。
- 小张春节休了27天假,在这期间“失联”;
- 小张最近半年都违反的员工手册规定的午休时间(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13点)从11点半就进入午休;
- 小张还存在恶意拖延劳动任务的行为。
因为在工作期间的某天,公司通知小张次日上午9点到客户公司,小张却拖延至中午才到。
基于以上的几个主要“罪行”,公司决定将小张开除。
但是小张内心不服,因为每一项“罪名”他都有合理的解释:
拒绝带电脑回家工作,小张认为,春节假期要陪伴家人,没有义务在假期工作;
而27天假期也是正当假期,包括春节假期11天,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;
午休时间的问题,小张表示公司的在实际工作时间安排上,公司一直都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。
最后拖延劳动任务,是因为当时收到通知时他已下班,在征得客户同意后他先回公司拿了电脑,这才导致迟到。
所以在被开除之后,小张就申请了劳动仲裁: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.4万元以及加班工资等费用。经过法院的裁定,小张胜诉。
但是对此结果公司表示非常不认可,并且进行了上诉,将小张告上了法庭,要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该赔偿金。
最终,法院认为:
事件思考和讨论
对于以上小张的案例,网友们也是各种声音,参差不齐。
有人站在“打工人”的角度,觉得小张的行为大快人心,公司剥削和压榨劳动力,罪有应得;
但是也有人为“公司”不值,觉得公司给了相应的调休和该有的报酬,过节期间有特殊场景下适当给与支持也是合理的,而且从案例描述中来看,小张也有点我行我素、自我感太强。
其实关于“加班”的话题,以及“打工人和老板”的矛盾的讨论,经常被拿出来讨论,相信大家也屡见不鲜了。
我个人觉得,“公司”和“员工”之间应该相互理解的,适当的换位思考,这样对双方都是有利的。
公司作为管理者,理应对劳动者保持一定的限度的宽容和善意,如果一味的用公司的内部规定的条条框框去苛求员工每时每刻都 standby,甚至一言不合就拿出开除员工的这个“利器”,不仅凉了人心,不利于老员工的稳定性,也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内耗,毕竟招人和培训新人也是需要成本和资源的;
而作为公司员工,既然在其位,也应该谋其职。既然目前为止愿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,肯定是自己的某一个方面的需求的得到了满足,或者是金钱、或者是职业梦想、或者是个人价值...不管是哪个原因,都是自己的选择和意愿。所以,在自己能接受的范围内,在公司给与了对应的报酬的基础上,适当的加班和付出也是无可厚非的。
总结一句话,公司怎么对待员工,员工也会怎么对待公司,人才和公司向来都是双向选择,只有相互合适,才能创造双赢的最大价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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